祥和实业: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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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22]3号)等规定和《公司章程》,为明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江天台祥和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
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
地回报投资者。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在综合考虑了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
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细化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环境等情况。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
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五)股票利润分配:如董事会认为因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等原因导致公
司股本规模与公司目前发展状况不相符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
供便利。
  (四)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具体规定相应期间内的股利分配计划,并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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