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4-01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6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889 号科技绿洲四期 8 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23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01,512,456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表决权数量为:5)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16.4129
(%)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徐云云、方倩雯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1,586,04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 273,774,27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56,340,89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56,340,89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利润分配预案 5,199 0
的议案
机构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分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及普通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除议案 7、议案 8 不适用特别表决权外,其余议案
均为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在适用特别表决权议案时,特别表决权
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徐云云、方倩雯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