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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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4-03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4 年 6 月 1 日、6 月 8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3 号、2024-035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
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心一号会议室。
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4 人,共持有 440,562,956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76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35,01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1093%。
  A 股股东(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413,483,158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943%。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7,079,798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27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 项、第 3-9 提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2 项提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32,354,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1367%,反对 4,203,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542%,弃权 4,00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069,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4.9724%,反对 4,203,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5746%,弃权 4,005,15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453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5,276,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0152%;反对 4,201,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162%;弃权 4,005,15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68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85,364,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4710%,反对 55,19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2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080,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6.1937%,反对 55,19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3.80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8,28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6504%;反对 55,198,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34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40,535,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9%,反对 2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3,251,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2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45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83,96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1525%,反对 52,596,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384%,弃权 4,00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6,676,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5.3344%,反对 52,596,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2.2127%,弃权 4,005,15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453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6,881,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3111%;反对 52,596,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7203%;弃权 4,005,15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68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40,535,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4%,反对 2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3,249,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2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45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40,535,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9%,反对 2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3,251,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 2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3,456,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吴定刚先生、钟
明先生、赵其林先生、易素琴女士、程平先生、方炜先生六人为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前述六名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吴定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9,52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4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650%。
  (2)审议通过《选举钟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9,52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4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650%。
  (3)审议通过《选举赵其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6,727,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44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6512%。
  (4)审议通过《选举易素琴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9,52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41,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650%。
  (5)审议通过《选举程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9,52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4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650%。
  (6)审议通过《选举方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9,52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24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650%。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牟文女士、洪远
嘉先生、程文龙先生三人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前述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牟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0,484,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200,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21%。
  (2)审议通过《选举洪远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0,484,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200,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21%。
  (3)审议通过《选举程文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40,52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240,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69%。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邱锦先生、马羽
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前述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季阁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
会。
  上述三名监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邱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35,594,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8,309,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6.9568%。
  (2)审议通过《选举马羽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39,728,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44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48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徐漫丽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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