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及相关经办人员自愿并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承诺: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相关经办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的
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蒋文翔 曲达
于志强 刘安一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