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文投: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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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判断构成重
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以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
规则》等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
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文
件报送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证券部人员;
  (七)公司其他部门,以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相关人员;
  (八)《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时间不得先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编
制公告并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
料内容一致。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
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
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
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交易所、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证券部,确保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除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披露之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经按照上述披露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
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上述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上述披露
标准的规定。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
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日常交易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
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风险提示等。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相关定义以《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包括:
  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披露之外,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上述标准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
立等情况;
具信用评级结果;
  (六)重大风险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序;
产的30%;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信息变化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社会责任事项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九)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发生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
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交易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
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更正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业务板块分管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公司各报告期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公司各定期报告草案,证券
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整体统筹。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业务板块分
管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征求意见,随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管理层会议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
事应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将最终确认的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同时组织证券部做好临
时报告的信息搜集与编制工作。董事长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汇报。涉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事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事项,应在核实相关信息后,
第一时间以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告知公司证券部,同时向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汇
报。证券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同时做好临时报告的信息搜集与编制
工作;
  (三)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相关人员获悉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公
司归口管理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核实
相关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以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告知公司证券部,同时向分管高
级管理人员汇报。证券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同时做好临时报告的信
息搜集与编制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等应积极配合证券
部的信息搜集与披露工作;公司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的临时报告信
息(如有涉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公司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草拟,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
核后披露。
  第三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材料的草拟、审核、报送流程
  (一)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
各子公司负责人组织提供,由证券部负责收集、复核与汇总;
  (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业务板块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提
供的对外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相关报送材料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对外报送。
  第三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
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
审核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信息报送与审议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
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六章    涉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
本部门(本控股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
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部
门(本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形成规范性的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机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积极给予配合,并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 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风控法务与审计部负责,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务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
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
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分管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
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
规定,本管理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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