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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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完善和
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中钨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钨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情况、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
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执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
地回报投资者。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及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考虑实
施一年多次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且当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可
以进行现金分红。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
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
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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