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沃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的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
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形。公司已在《中钨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标的资产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