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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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7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2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7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 9:1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455,922,387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69.6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611,212,76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52.6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44,709,62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7.02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4,848,26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3.1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432,92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65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2,415,33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4668%。
  二、提案审议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7,1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14%;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8,766,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531,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1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156,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98,766,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8,531,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1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156,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98,766,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8,531,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1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7,1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14%;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8,766,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8,531,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1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8,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417%;
反对 36,368,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246%;弃
权 8,421,7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76,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8.4446%;弃权 8,413,0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00%。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059,7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51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32,982,4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39,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5.7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5,749,18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206,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9087%;弃权 2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391,2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98,531,1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8,531,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4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059,7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51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391,2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98,531,1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8,531,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4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93,808,88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1.06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93,808,88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1.06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93,808,88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1.06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冯金伟、陈雅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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