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监
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
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核查意见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
意见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范运作和顺利落实,明确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
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程序、当事方异动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核查意见
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实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四、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意见
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