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47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 22 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0 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2024/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2.60
元(含税)现金红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 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福 22 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
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福 22 转债”停
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福斯特:关于实施 2023 年度
权益分派时“福 22 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864,165,244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2,738,800 股,即以 1,861,426,4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利 483,970,875.44 元,转增 744,570,578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608,735,822 股。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861,426,444×0.26 元)÷1,864,165,244≈0.26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
(1,861,426,444×0.4)÷1,864,165,244≈0.4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26)÷(1+0.40)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2024/6/2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先生
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建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3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864,165,244 744,570,578 2,608,735,822
三、股份总数 1,864,165,244 744,570,578 2,608,735,822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608,735,822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0.7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