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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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7091            债券简称:科数转债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科华伟业”)发来的《关于拟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
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和资本市
场稳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华伟业拟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六个月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 次拟增持
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本次增持不设
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 势,择机
实施增持计划。
华伟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已实施完毕。
   公司近日收到科华伟业的通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主体科华伟业是公司控股股 东,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前,科华伟业持有公司股份 91,055,442 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73%;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成辉先生,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169,778,566 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78%。
  (三)除本次增持计划外,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 计划披露
之日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四)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
者信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
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六个月内(除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
   (五)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科华伟业自有及自筹资金;
   (七)本次增持主体承诺:科华伟业承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完成披露的
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期间,科华伟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390,4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3%,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31,051,819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科华伟业持有公司股份 91,055,442 股,占公司总
股 本 19.73% , 科 华 伟 业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陈 成 辉 先 生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公司股份 92,445,84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03%,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陈
成辉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1,168,9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7.08%。
   四、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增持科华数
   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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