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
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方卫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
司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
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充分考虑了公
司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
度和资金安排,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规
定的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