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1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31,141,31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245,652.7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新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股。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4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8-83967182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