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6月)

证券之星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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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的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利用外汇衍生品交易来锁定汇率,用以
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外汇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包括远期、
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川恒及其子公司。
  第四条 归口部门:本制度归口于财务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额度,授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川恒股份总经理、副总经理(营销)、财务负责人组
成,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职责如下:
  第七条 销售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
业务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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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财务中心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
  协助财务中心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实际操作及资金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
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
人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公司需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
和交割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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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每年末,财务中心与销售部门商讨开展次年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信
息(包括业务类型、币种、额度、交易对手、合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信息),书写议案提交给
证券部,证券部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签单信息报送
  销售部门每半月(或根据需求按单)向财务中心报送产品出口信息统计表,包括但不限
于签单数量、签单汇率、签单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锁汇管理
息,向领导小组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价,并提交“SAP财务类-锁汇/结汇审批流程”,审批流如下:
 序号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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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同时在网银外汇系统进行锁汇操作;当锁汇汇率高于经审批确定的询价汇率时,以锁定
汇率执行;若锁汇汇率低于经审批确定汇率时,将不进行锁汇操作。
汇结束后再完善线上审批流程;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中心核查
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件2)。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及资金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向川恒股份总经理汇报。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七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做到:
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
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
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
递。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和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时,财务中心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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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
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
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条 财务中心完成结汇后当日,测算已发生损益,达到披露条件的,及时向证券
部报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结汇损益明细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整理
归档,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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