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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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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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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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泰达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 14:30 召开公司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
间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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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504,519,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9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1,47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0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44,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84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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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
份【17,860,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15,9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3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
【13,044,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41】%。本次会议没有
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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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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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同意【500,764,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2556】%;
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105,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78.9724】%;反对【3,755,7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1.0276】%;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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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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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
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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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