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5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3,451,489,454 股,预计 2023 年度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
将另行公告调整情况。2023 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451,489,45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42,644,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鉴于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导致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 3,451,489,454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剩余股份 42,644,4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408,845,054
股。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度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4,088,450.54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计算如下:
(1)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3,408,845,054*0.01)÷3,451,489,454≈0.0099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099)÷(1+0)=前收
盘价格-0.0099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1 - 2024/6/24 2024/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公司、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
励对象支付;
(三) 扣税说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
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 元。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09 元。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恒集团证券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393902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