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3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
(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5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5,518,942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44,481,058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 88,896,211.6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4,481,058×0.2÷450,000,000=0.19755 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5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德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
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
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7925985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