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503,999,274.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执行。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5 元(含税)
。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