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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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维护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①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该期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该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
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
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公
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股东大会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解答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决定不作分红或拟分
配利润少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的,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并将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
因。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一)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利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审议须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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