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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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200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第四个解锁期(以下合称“本期解锁”)以
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美的集团实施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事宜进行了
调查,查阅了美的集团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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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
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美
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第四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对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本期解锁以及本次回购
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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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本期解锁及本次回购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
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本次回购基本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的 1 人因所在单位 2022 和 2023 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为“一般”或
“较差”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 12,5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
购并注销。
本次回购所需资金均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相应减少 12,500 股。
根据公司确认,因本次回购引致股本减少涉及的债权人通知事宜,公司将会
以公告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
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公司
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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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期解锁的相关情况
(一)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本期解锁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第四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期解锁中符合预留授予第四
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 15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二)本期解锁的解锁条件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期解锁的解锁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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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第四次解锁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2023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4)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前一年度个人考核及所在单位考核前两个年度
均为“达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
售;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一般”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 65%可以解除限售,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中的 35%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
“较差”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述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述的不得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预留授予第四次解锁的 1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业绩均考核合格,且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所在经营单位考评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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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差”。
(4)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综上,本所认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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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美的集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宜之法律
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刘 兴
吕旦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