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或“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
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广
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任职的以下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
不超过 46 人(不含预留授予人员),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资金来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708.0680 万元,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708.0680 万
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
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众生药业 A 股
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
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截至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使用的总金额为 51,588,010.63 元(不含交易费用),累计回购股份
数量为 5,927,093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73%,最高成交价格为 9.09 元/股,
最低成交价格为 8.26 元/股。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
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555.1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65%。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受让股份数量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
确定。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
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由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
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认购公司增发股票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售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
对照《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6.6.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
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一批解锁时点 3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二批解锁时点 3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三批解锁时点 4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间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
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
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
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创新药研发进度(B)
对应考
解锁期 目标值 触发值
核年度 目标值(Bm)
(Am) (An)
第一个
解锁期
床试验不少于 3 个
第二个 准数量累计不少于 4 个且累计完成 1
解锁期 个 NDA 受理,或启动 II 期/III 期临床
试验数量累计不少于 6 个
第三个 准数量累计不少于 6 个且累计完成 2
解锁期 个 NDA 受理,或启动 II 期/III 期临床
试验数量累计不少于 8 个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解锁比例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1=90%
A<An X1=0%
B≥Bm X2=100%
创新药研发进度
(B)
B<Bm X2=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X=X1、X2 的孰高值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创新药研发进
度”指标中,国内外是指中国大陆、中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IND 是指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含新增适应症);NDA 是指新药上市申请(含新增适应症);II 期/III 期临床试验的启动以获得临床伦理
批件为标准。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若某一考核期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0%,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
的股票不得解锁,并向后一个考核期递延考核,直至最后一个考核年度。
(2)若某一考核期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90%,则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以及
前期递延份额(如有)对应的标的股票均可按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解锁,存在不能
解锁的 10%部分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择机出售,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
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持有人原始
出资额。
(3)若某一考核期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100%,则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以及前期递延
份额(如有)对应的标的股票均可按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解锁。
(4)若最后一个解锁期仍存在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则相应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对
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择机出售,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持有人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B、C、D 六个等级,
绩效考核结果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A、B+ B C、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80% 0%
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所持当期份额以及前期递延份额(如
有)×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若解锁期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 B 或以上的,对应标的股票按可解锁比
例解锁。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并择机出售,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公司在扣除该
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额。
预留份额的考核要求及解锁安排,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内确定,若获授预留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则预留份额的考核要求及解锁安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 2 个
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
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除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及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
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本办法对管理委
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审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
的出席权、提案权及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户;
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
变动等;
达标而未解锁的份额并决定对应标的股票的出售事宜;
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等;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预留份额在明确持有人之前,
不享有在持有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
(不含 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
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
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
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的出席权、提案权及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到期清算、提前终止等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分配等相关事宜;
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
额变动等;
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的份额并决定对应标的股票的出售事宜;
方案(若获授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等;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
委员。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开立手续以
及标的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或计入预留份额,并
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六)授权董事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确定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并同
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若获授份
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确定;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九)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十)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十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
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
约定行使。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
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
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
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
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过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
决议。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并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公司
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及表决权。
预留份额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在明确持有人之前亦享有资
产收益权。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
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除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
权、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
债券等的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
排。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员工
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解锁后,交
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
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
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九)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
定是否进行分配。
(十)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法
(一)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应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
并清算、分配收益;其尚未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锁定期届满后择
机出售对应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
有)后返还持有人该部分份额原始出资额: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不与公司或子(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渎职等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二)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或部分变更的情形:
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享有;对于尚未解锁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格,其尚未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对应的股
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持有
人该部分份额原始出资额;
或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
效;
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锁部分继续享有;对于尚
未解锁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尚未解
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对应的股票,所获得的
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持有人该部分份额
原始出资额;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其持有的权益由其
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
限制;
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锁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于未解锁
部分,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对应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
公司,公司扣除该部分现金分红款(如有)后返还继承人该部分份额原始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
财产分配。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
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
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