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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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
司”)开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1 年。
由于本行已授予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关联授信人民币 300 亿元,与本
次关联交易合计后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国资公
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开展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国银
联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银清算”)
开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城银清
算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关于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存款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运营”)开
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
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地铁运
营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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