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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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
司”)开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1 年。
由于本行已授予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关联授信人民币 300 亿元,与本
次关联交易合计后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北京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国资公
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开展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国银
联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银清算”)
开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城银清
算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
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运营”)开
展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存款关联交易,有效期 2 年,超过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不足 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
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
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
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地铁运
营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名部分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
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
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希普先生为本行董事,任期三年;2021 年 7 月,北京银行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瞿强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截
至目前,刘希普先生、瞿强先生任期即将届满,北京银行开展董事任
期届满连选连任工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刘希普先生为本行董事
候选人,北京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瞿强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
过。此外,我们核查了提名函、候选人简历等相关材料,详细了解其
专业背景及工作履历。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合法合规性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部分董事选人的议案》,认为决议内
容及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
经审核,我们认为刘希普先生、瞿强先生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
业能力和深厚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银行运作流程,具备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
资格标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
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北京银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董事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提名刘希普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瞿强先生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接 签 字
页)
(此页无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名部分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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