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6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
基地天贵大街 33 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邸淑兵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71,153 99.9245 545,363 0.0742 8,700 0.001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44,953 99.9210 577,163 0.0785 3,100 0.000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71,153 99.9245 545,363 0.0742 8,700 0.001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68,453 99.9242 548,063 0.0745 8,700 0.001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248,653 99.9351 473,463 0.0644 3,100 0.000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68,453 99.9242 545,363 0.0742 11,400 0.0016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248,653 99.9351 470,763 0.0640 5,800 0.0009
《关于修订<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21,221,359 98.1620 13,495,155 1.8367 8,702 0.001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34,119,121 99.9175 600,295 0.0817 5,800 0.0008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关于选举邸淑兵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春蕊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孙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黄冬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朝华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温凯婷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杨利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乔延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桂华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钊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杨庆英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兴武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选举孔伟平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5、7、9、10、11、1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弘、张爽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