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4-08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
融中心4号楼。
(三)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
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8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80,324,51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538%。
表股份7,800,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
代表股份30,639,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61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
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9%;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二)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8%;反
对 9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6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1%;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76,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5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四)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6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1%;反
对 9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76,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五)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6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1%;反
对 9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76,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六)审议《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6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1%;反
对 9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76,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9%;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62,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1%;反
对 9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76,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8%;反
对 9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9%;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9%;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8%;反
对 9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17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49%;反
对 94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491,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亚新、彭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