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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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
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至15:00。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数为1,229,53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9549%,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
投票。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71,328,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1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207,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2.8383%。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29,31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03,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32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56%;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29,31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03,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32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56%;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29,31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03,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32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56%;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997,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
反对538,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0,702,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1203%;反对538,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8797%;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29,31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03,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32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56%;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3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的
  表决情况:同意61,16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
反对2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52,0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16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2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8%;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的
  表决情况:同意61,16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弃权52,1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16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6%;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067,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反对468,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0,77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2347%;反对468,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7653%;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签订深圳机场广告媒体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324,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
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52,0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29,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540%;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261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广告媒体资产交易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关联股东,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29,324,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
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52,1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28,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538%;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261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311,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03,4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1,0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99.632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356%;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赖清漫、李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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