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42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5,565,53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8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936,178.0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傅昌宝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6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65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6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2955559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