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8694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
质押和出借。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500 万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如在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
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权/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
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累计 430,733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鉴于公司存在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因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反馈的公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的股本总数为 80,669,486 股。同时鉴于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 0.18694 元(含税)
(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五位原因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669,48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股份数 430,733 股后的股本数为 80,238,75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4,999,832.49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0,238,753×0.18694)÷80,669,486≈0.18594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59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云连、李冬
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69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8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82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8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8694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512686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