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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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一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4
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
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南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南昌)湾里太阳能科
技有限公司在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料场区投资建设分布式项
目,因此双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具有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湖北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湖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
司在中节能(荆门)环科水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建筑屋顶及污水处理池上
方空间投资建设分布式项目,因此双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具有必要性。
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
性产生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安连锁 刘纪鹏 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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