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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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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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4]第 289 号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聘请,指派冯艳琴律师、谭鸽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在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上刊登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
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 202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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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6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08,354,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0940%。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314,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4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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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
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573,2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19%;反对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9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7.7235%;反对 95,7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
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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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冯艳琴
谭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