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规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先生及其配偶王小林女士为公司
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
意见: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同时降低融资成本,拟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一项专
利作为质押担保,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小额贷
款”)申请 3,000.00 万元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公司日常业务运营,期限为 360 天。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融资担保”)为公司申请上
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及其配偶王
小林对高新投融资担保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 12.00 亿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
次申请的授信额度仍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无需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先生及其配偶王小林女士为公司的关
联方,本次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根据《上市规则》7.2.11 条第五款的规
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暨专利权质押担保方
一楼、D 栋(整栋)
端及其他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和销售;各类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设计、
开发和销售;其他新型材料及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触摸屏及其保护玻璃、
LED 等光学、光电类产品及其精密零组件的研发、设计、销售;自动化设备、软
件的研发、销售;医学检验技术开发;医学检验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
医疗器械的研发;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通信产品、电脑产品、电子产品、移动终端及其他产品、各类传感器等电子元器
件产品、其他新型材料及其产品、触摸屏及其保护玻璃、LED 等光学、光电类产
品及其精密零组件、自动化设备的生产;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及其零件
的加工、制造;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二)债权人
单元
(三)担保方
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324,349.3637 46.3356%
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86,170.6633 26.5958%
总计 700,000.0000 100.0000%
(四)反担保方暨关联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直接持有公司 3,444.3899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以下简称“泛海统联(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2.05%的股份,合计控制
合伙)
公司 33.78%的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王小林女士为公司员工,直接持有公司 2.0790 万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0.01%,通过泛海统联(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16%的股
份。
杨虎先生及其配偶王小林女士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情形。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担保,实用新型专
利为模具架(专利号:ZL201720486952.8)。
(2)高新投融资担保为上述贷款向高新投小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杨虎先生及其配偶王小林女士对高新投融资担保为上述贷款提供的担
保进行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杨虎先生及王小林女士无偿为公司本次融资业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
担保,公司无需因此事项向上述关联人支付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杨虎先生及王小林女士无偿为公司本次融资业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
担保,有助于公司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并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上述
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杨虎先生及王小林女士无偿为公司本次融资业务向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属于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上述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
需要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杨虎先生及其配偶王小林女士为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事项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