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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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蜂助手                证券代码:30138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0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蜂助手、本公司、公
              指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有效期           指   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
                  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的获益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蜂助手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蜂助手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蜂助手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
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4]0011009892 号)和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内
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7 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先
生。罗洪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
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均具有重
要、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罗洪鹏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1)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
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第
规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相关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并承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38.549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 186.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38.5490 万股的 0.85%,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84.77%;预留授予 33.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22,038.5490 万股的 0.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5.23%。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9.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22,038.5490 万股的 0.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7.05%。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60.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授予 12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38.5490 万股的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038.5490 万股的 0.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额的 15.2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7 人,所涉及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蜂助手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单个激
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61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9.6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6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75 元的 50%,为每股 9.3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21 元的 50%,为每股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蜂助手《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制
性股票的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
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助
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蜂助手不存在为激励
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
每股的股份支付成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
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期间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蜂助手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
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
文为准。
注意,蜂助手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蜂助手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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