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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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深圳市
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就公司调整《深圳市泛海统联
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及参与人数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统联精密如下保证:统联精密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统联精密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并出具了书面核查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受让价格及参与人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说明
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 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实施完毕。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中对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
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
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应对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公司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 12.33 元/股调整为 12.03 元/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的说明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
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
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进一步
加大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
决心,将员工的激励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健
的发展,公司决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进行调整。将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上限由 15 人调整为 18 人,新增持有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
人员,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范围。拟获份额上限不变,最终认购持
股计划的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将
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关于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激
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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