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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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广州招
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 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
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
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并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同时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交易
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再次召开
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邵立新                刘清亮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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