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48280 债券简称:23 振业 01
债券代码:148395 债券简称:23 振业 0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2 日
层 1 号会议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00,115,3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7.0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601,59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6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27,1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5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601,59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2668%。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12、13、14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计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各
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01,415,6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1%;其中,获
得中小股东同意 2,027,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01,415,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1%;其中,获
得中小股东同意 2,027,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01,415,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1%;其中,获
得中小股东同意 2,027,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通过,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
以上独立董事当选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0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0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0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65,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68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397,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09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397,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9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09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460,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2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62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0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734,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8%;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92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082,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7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4,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51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221,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4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3,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46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65,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68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65,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68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265,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68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1%。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
次会议、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5 月 2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
见 4 月 23 日、4 月 27 日、5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会议听取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分别对 2023 年度
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兰天律师、谢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
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