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鹏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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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6月12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
   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
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度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由董事会秘
书安排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发出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下午 14:30 召开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通知》,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授权,董事长将《2024 年度
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增加审议《2024 年度为全资下属公
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外,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议
案、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和《股东大会通知》
保持不变。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季华西路 127 号东鹏总部大厦 19 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证明、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
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6,591,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79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36,0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610,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11%。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89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没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结果如下:
  同意594,968,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49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8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97%;反对2,951,7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结果如下:
     同意594,970,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49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9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31%;反对2,949,4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6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94,968,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49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8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97%;反对2,951,7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不计入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下:
     同意784,497,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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