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
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创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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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
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
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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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6 月 12 日的 9:15-9:25,9:30-11:30,
月 12 日的 9:15-15:00。
历下区千佛山东路 41-1 号公司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长景新海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股东
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
表股份 48,333,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281%。
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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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58,792,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1254%。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独
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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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207,6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207,6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207,6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 5、6、8 项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上述议案第 9 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普通决
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经
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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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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