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4-036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7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 5 月 1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77,172,674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的股份数 1,293,769 股,以 175,878,905 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80
元(含税)
,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 313,064,450.90 元(含税)
,占 2023 年年度合并报表中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80.29%,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送股,不转增,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5,878,905×1.78)÷177,172,674=1.767002 元/股≈1.77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77)÷(1+0)=(前收盘价格-1.7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吴水根先生、王忠先生、吴水燕女士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78
元;对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1.7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1.60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现金红利发放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60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7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0-4729200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