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公告编号:2024-023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股权登记
日总股本 5,560,600,544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 14,520,010 股后的 5,546,080,534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66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 3,660,413,152.44 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546,080,534×0.66÷5,560,600,544=0.66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
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6)÷(1+0)=(前收盘价格-0.6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康、程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5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7-82836083
电子邮箱:OBD@haday.cn
特此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