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 福龙马: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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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6                证券简称:福龙马               公告编号:2024-037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
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批准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若有)余额为基数,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至
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15,655,737 股,扣除回购证券专户中
的回购股份 225,333 股,即以应分配股数 415,430,40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人民币(含税)     ,本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857,601.0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①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
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②每 股现金红 利=( 参与分配 的股本总 数×实际分派 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 股本 =
(415,430,404×0.25)÷415,655,737≈0.2498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前收盘价格-0.24986)÷(1+0)=(前收盘价格-0.2498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0    -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了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张桂丰先生,董
事李小冰先生,监事会主席沈家庆先生,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等有关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
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如
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7-2968796
特此公告。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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