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4-059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60 名。其中,符合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19 名,符合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1 名。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16,030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94,130 股,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海
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前述议案
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公
司总股本从 202,170.17 万股增加至 203,449.67 万股。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 203,449.67 万股增加至 203,795.45 万
股。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届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
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
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相比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
首次授予的 公司需同时达成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解除 润,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3.63%;
限制性股票 限售: 2、2023 年公司研发和数字化投入金额
的第二个解 1、以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 为 7,673 万元。
除限售期、 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预留授予的 2022-2023 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 30%; 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的第一个解 2、2023 年公司研发和数字化投入金额不 100%。
除限售期 低于 6000 万元。
注:此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92 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2)24 名激励对象年度考核为“合格”
(四)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及以上,但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划分为三个档次, 标,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项目个人考核指标”达标的人员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离岗待退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按在岗季
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的人员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2、预留授予部分个人绩效成就情况:
效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2)3 名激励对象年度考核为“合格”
及以上,但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
标,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
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4,716,030 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 售数量占本次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获授
号
(股) 数量(股) 限制性股票比
例
中层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人员、技术骨
干、劳模工匠和其他激励人员(111 8,412,000 2,357,730 28%
人)
合计(119 人) 11,332,000 3,194,130 28%
注:1、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 售数量占本次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获授
号
(股) 数量(股) 限制性股票比
例
中层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人员、技术骨
干、劳模工匠和其他激励人员(39 2,827,800 1,401,900 49.6%
人)
合计(41 人) 3,067,800 1,521,900 49.6%
注:1、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房文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
的 119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 4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考核年度内
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上
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本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9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41 名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 4,716,030
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矿业已
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海南矿业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