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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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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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前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主任委员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主任委员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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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事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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