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

证券之星 2024-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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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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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前应当认真审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
报告: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资料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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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
议资料至少10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主任委员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主任委员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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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事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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