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63%。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
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
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
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关
于增持同洲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
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
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
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
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
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鑫堂(协议甲方)、熊波(协议乙方)
、吴一萍(协议丙方)、吴莉萍(协议丁方)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各方同意在有关同洲电子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下事项合称“一致行动事项”):
(一)提议召开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二)向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提案权;
(三)在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上行使表决
权;
(四)提名同洲电子董事、监事。
二、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上述一致行动事项实施之前,一致行动
人内部先对相关一致行动事项进行沟通及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出现意见不一
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各方应按照根据上述方式达成的意见行使相关召集权、
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
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得作出影响上市公司
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四、各方因本协议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
的,任意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深圳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
起【18】个月。
六、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变更或
终止时,应由各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届满后,各方可视上市公司经营
需要续签本协议。”
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增持股东计划开展本次增持。
万股,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 3,000 万股,不超
过 6,000 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 1,100 万股,不超过 2,200 万股;吴一
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 900 万股,不超过 1,800 万股。)。
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
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增
持计划主体将通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份计划的告知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