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
弃其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0.36 万份,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 3.97 万份股票期权调整至预留部分。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从 32 人调整为 31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从 58.30 万份调整为 54.33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从 4.88 万份调整为 8.85
万份。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7.69 元/份调整至 18.92 元/份,该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 76.062 万份。调整后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数量为 12.39 万份。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
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6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8.92 元/份向符合条
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062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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