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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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457/FY/2024-551
致: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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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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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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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美联新材、公司 指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本计划 计划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 指 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作废的事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 指
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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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2022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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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广
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23 元/股,
授予数量调整为 663.00 万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5.23 元/股,
授予数量调整为 663.00 万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广东美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23 元/股调
整为 5.18 元/股,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黄伟汕、易东生、段文勇和黄坤煜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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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23 元/股调
整为 5.18 元/股,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5,560,832.2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前述权益分派方
案已经实施完毕。
因此,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之“(四)派息”的
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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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23-0.05=5.18 元/股。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5.23 元/股调整
为 5.18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
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
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及“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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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中有 1 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4 人因主动辞职及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1.445 万股。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
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公司未满足 2022-2024 三个会计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按作废失效处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根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的 36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 154.245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作废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作
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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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彭 瑶
张韵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