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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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
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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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
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
  (一)会议:
  (二)一般交易: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
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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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十以上;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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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时,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仲裁事项;
条规定;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百分之十以上;
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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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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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
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
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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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
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均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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