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或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或“持股计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华大智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华大
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或“《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领
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事
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
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35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7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
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778.68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778.68 万份。除特殊情
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 26.15 元计算得出。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
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
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
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
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华大智造 A 股普通股股票。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884,398 股,占
公司总股本 415,637,624 股的比例为 0.934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5.99 元/股,最
低价为 49.85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2,576,456.53 元(不含交易费用)。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26.15 元/股。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8.89 元的 50%,为每股 24.45 元;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2.30 元的 50%,为每股 26.15
元。
(二)定价依据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
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承担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
向把控的关键责任,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持
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
切实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综合考量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参与对象对实现
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持股
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在充分调动各持有人积极性的同
时,本持股计划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能够体现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
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
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
买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
模不超过 144.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1563.76 万股的 0.35%。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
际出资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
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
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
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根据
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
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
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 2023 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27.09 亿元)为基数,
对各考核年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以 2023 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
(27.09 亿元)为基数,各年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锁期 2024 年 15% 20%
第二个解锁期 2025 年 32% 4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100%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
Am>A≥An X=80%+(A-An)/(Am-An)*20%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A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
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
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确定。
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
股票权益方可按照达成比例解锁。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全额达成,则该解
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
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持有人个人考核
结果分为“S”“A”“B”“C”“D”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表所列:
考核评级 S/A/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100% 50% 0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
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
人解锁比例(Y)。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
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
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
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
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
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
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
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
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
东大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 2 个交易日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持股计划涉及相关
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后,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
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
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
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
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
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其他权利)
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
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含)
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
时会议。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
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务;
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三)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委员(代理人)姓名;
数)。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
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
特殊事项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支持;
第十五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关税费;
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持
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
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
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
股计划资产。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
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
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
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
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
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
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第二十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
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
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管理委员会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
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份额
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
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
会择机出售,收益归公司所有:
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等行为的;
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
动关系的。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由管理委员
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强
制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份
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
员会择机出售,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
为持有;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则返还持有人的
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五)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
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含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含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未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
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
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
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
分别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