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一并提交。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
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
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
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
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
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
监事会表决票。
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
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本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