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5 证券简称:凯尔达 公告编号:2024-050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09,858,87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 5,150,000 股后的股本为 104,708,870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 15,706,330.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4,708,870.00×0.15÷109,858,870.00≈0.1430 元/股(含税)。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30 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143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
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
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
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378956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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